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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算业务  
 

一、 结算账户

(一) 集团成员单位账户开立
  凡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集团成员单位),均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在大亚湾核电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1、集团成员单位结算账户的开立
  集团成员单位按照《中国广东核电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办法》,经上级财务部批准后,在财务公司开立集团成员单位结算账户。
  集团成员单位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单位
1) 按要求填写并提交《集团成员单位结算账户开户申请表》(一份);
2) 提供主管单位财务部批准开户的批件复印件(一份);
3) 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4) 提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5) 提供《税务登记证》(国税及地税)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6) 提供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 若使用非法人签章作为预留印鉴时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一份),授权预留该非法人签章作为预留印鉴;
8) 预留财务公司印鉴卡(一式四份)或提供账户预留印鉴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代替预留印鉴卡;
9) 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经办人员在财务公司办理开户手续委托书(一份);
10) 提供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或其他认可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1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代理银行结算授权书》(一份);
12) 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一式二份);
13) 提供《公司章程》(主要为章程封面及企业股东出资比例的复印件)或《验资报告》的复印件(一份)。

(2)社团法人单位
1) 按要求填写并提交《集团成员单位结算账户开户申请表》(一份);;
2) 提供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3) 提供单位《社团法人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4) 若使用非法人签章作为预留印鉴时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主要负责人授权委托书(一份),授权预留该签章作为预留印鉴;
5) 预留财务公司印鉴卡(一式四份)或账户预留印鉴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代替预留印鉴卡;
6) 提供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经办人员在财务公司办理开户手续委托书(一份);
7) 提供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或其他认可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8)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委托代理银行结算账户授权书》(一份);
9) 成员单位有权签字人签署的《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一式二份)。

2、集团成员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需提交以下材料:
1) 开户所需资料参照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2) 提供主管单位财务部批准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批件。

3、集团成员单位开立临时存款账户需提交以下材料:
1) 按要求填写并提交《集团成员单位临时存款账户开户申请表》(一份)
2) 提供主管单位财务部批准开户的批件复印件(一份);
3) 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4) 预留财务公司印鉴的单位法人(最大出资人)授权委托书(一份);
5) 预留财务公司印鉴卡(一式四份)或账户预留印鉴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代替预留印鉴卡;
6) 提供法定代表人(最大出资人)授权经办人员在财务公司办理开户手续委托书(一份);
7) 提供法定代表人(最大出资人)和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或其他认可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8) 提供法定代表人(最大出资人)签署的《委托代理银行结算账户授权书》(一份);
9) 提供法定代表人(最大出资人)有权签字人签署的《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一式二份)。

(二)集团成员单位结算账户的变更
  集团成员单位因业务需要对单位结算账户的户名、预留印鉴发生变动时,应办理账户变更手续。
1、集团成员单位结算账户的户名变更应按提交以下材料:
1) 《集团成员单位结算账户变更申请表》(一份);
2) 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更名通知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3) 提供法人授权经办人员在财务公司办理变更账户户名手续委托书(一份);
4) 按本制度规定成员单位新开单位结算单位要求更新账户有关证明资料,并重新预留财务公司印鉴卡(一式四份);
5) 提供预留财务公司印鉴的法人授权委托书(一份);
6) 提供法人代表和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或其他认可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7) 法人代表重新签署的《委托代理银行结算账户授权书》(一份);
8) 公司有授权人重新签署的《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一份)。
9) 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10) 提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11) 提供《税务登记证》(国税及地税)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12) 提供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3) 如出资比例变更时应提供《公司章程》(主要为章程封面及企业股东出资比例的复印件)或《验资报告》的复印件(一份)。

2、 集团成员单位结算账户预留印鉴变更/挂失,需提交以下材料:
1) 按要求填写《集团成员单位结算账户预留印鉴变更/挂失申请书》(一份);
2) 办理预留印鉴变更/挂失的单位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3) 预留财务公司印鉴的法人授权委托书(一份);
4) 预留财务公司印鉴卡(一式四份);
5) 提供法人授权经办人员在财务公司办理预留印鉴变更/挂失手续委托书(一份);
6) 提供法人代表和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或其他认可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7)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集团成员单位结算账户预留印鉴变更/挂失,应按要求填写新印鉴卡内容,并在新印鉴卡的正面加盖新印鉴,在背面加盖原印鉴,注明新印鉴启用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新印鉴启用日期为申请变更的下一个营业日或其后的日期,不得为办理变更当日或以前的日期。

(三)集团成员单位结算账户的撤销
      集团成员单位结算账户停止使用,应办理账户撤销手续。
1、 集团成员单位办理结算账户撤销需提交以下材料:
1) 集团成员单位需填写并提交《集团成员单位结算账户销户申请书》(一份);
2) 提供集团成员单位撤销账户的单位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3) 集团成员企业撤销结算账户,必须核对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结算凭证及单位留存的预留印鉴卡。如未能交回各种重要票据、结算凭证及留存预留印鉴卡,应书面承诺承担由于丢失重要票据或结算凭证引起的经济损失。

二、内部转帐结算
  内部转帐结算,是指集团成员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中,通过财务公司以内部转帐方式办理的资金划转和清算业务,以及同一成员单位的不同帐户之间的资金划转。

  内部转帐结算,均使用财务公司统一印制的《付款通知单》凭证。

三、代理集团集团成员单位实现经营业务收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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