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融资租赁专指速效租赁,系指本公司根据承租方提出的租赁物件的规格及所同意的条件,或承租方直接参与订立的条件,与供货方订立供货合同,购买租赁物件,取得租赁物件使用权的一种金融租赁。
2、我公司对成员单位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成员单位是承租方;我公司办理成员单位产品的融资租赁业务时,成员单位是出租方。
3、租赁方式:
(1)整租。承租方按需要选定租赁物件,并与供货方商定质量标准、价格后,向本公司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由本公司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然后再由本公司与供货方订立供货合同。本公司购进的租赁物件由供货方直接发运至承租方使用。
(2)回租。承租方已订购尚未安装或正在安装调试的新设备,可按设备原价或按质作价有偿调拨给本公司,然后再由本公司回租给承租方使用。
(3)转租。凡承租方在异地,本公司受理的整租、回租业务,可委托承租方所在地金融机构转租,由承租方分次签发支付租赁费的汇票,须经承租方所在地银行承兑。本公司应从租赁费内支付给受托机构以一定的委托费用。
(4)代租。出租方有多余设备,愿意提供出租时,可委托本公司介绍承租方,或自找对象委托本公司代为出租。三方共同订立租赁合同,本公司作为中介人负责监督合同的执行情况并按期代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扣除手续费后转达交委托单位。